因认为小区封闭管理需绕道出门不便,一对兄弟竟谩骂殴打疫情防控民警。2020年3月2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这对兄弟以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
【案情回放】
曹某星、曹某奎兄弟俩住在小区边门附近居民楼,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小区即将封闭边门,导致两人需绕道出门,曹某星、曹某奎认为封闭边门影响其家人出入,因此心生不满。2020年2月10日,曹某星、曹某奎对正在封门的工作人员百般阻挠,骂骂咧咧,正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劝阻,兄弟二人非但没有停止,还谩骂、殴打民警,造成该民警颈部、手部多处受伤,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增援民警到场后,曹某星、曹某奎被制服并传唤至公安机关,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星、曹某奎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从重处罚。曹某星、曹某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星、曹某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中,曹某星、曹某奎和辩护人表示曹某星、曹某奎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以案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星、曹某奎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曹某星、曹某奎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拒绝遵守社区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暴力妨害公务,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上海普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编写:上海普陀法院 贺天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