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车后变卖 法院: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1-05-18

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车后变卖 法院: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0-12-18]

【案情回放】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涉及盗取租赁车辆转卖的案件。

    2020年3月起,租车公司“一嗨租车”发现位于西安和兰州门店的十辆汽车租出去后都逾时未归,且联系不上租车人,甚至连车辆GPS信号也搜索不到。经调查,所有失联汽车最后均出现在青海省玉树县附近,之后便杳无音讯。很显然,这是有人以租赁名义,骗走价值较高的紧俏车型,再另行转卖。不算相应的车辆租金损失,光失联车辆本身总价已超百万,租车公司立即选择了报警。

    经查明,陈某某在网上搜索发现卢某(另案处理)的“黑户贷款”广告,对方坦言“只要提供身份证和驾驶证去租车,租车成功后交给我,其余的事情不用管,就能拿到一万元。只要愿意来,路费与住宿费全报销”,陈某某察觉到对方心术不正,有准备骗取租赁车倒卖的嫌疑,但利诱之下他还是决定以“黑户”的代价来牟取钱财。陈、卢二人相约在西安见面,卢某第一时间给陈某支付宝转账7000元用来支付三天的租车费用和押金。随即二人一同前往“一嗨租车”公司门店,使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办理好提车手续,租得一辆价值11万多的大众迈腾轿车。卢某当即支付陈某某8000元报酬后便开走汽车,二人分道扬镳。三天后,当租车公司发现车辆逾期未归时,既联系不上陈某某,也查询不到车辆GPS,此时的车辆早已卢某等人变卖于千里之外。

【以案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另有9人伙同卢某以相同手法如法炮制,骗取租车公司车辆。截止发稿日,包括本案在内,上海普陀法院已审理该系列租车诈骗案件9起,分别判处陈某某、李某某等共10人,十一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案例编写:上海普陀法院 施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