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的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网店销售假冒“凤凰”牌自行车构成
2021-05-18

网店销售假冒“凤凰”牌自行车 法院: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0-02-19]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石某、石某丽、谢某某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金额达到800余万元。

【案情回放】

201611月至201811月间被告人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李某(另行处理)等人处采购假冒的“凤凰”牌自行车,通过使用本人及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开设7家淘宝店铺(掌柜名分别为“小磊乐坊”“快乐人生75866”“恋单车888”等)对外销售假冒的“凤凰”牌自行车。被告人石某丽、谢某某明知石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按照石某的安排,分别于201611月、20187月起从事上述淘宝网店的咨询答复、礼包返现、联系发货退货等工作。经鉴定,石某、石某丽涉案销售金额为820余万元,谢某某涉案销售金额为370余万元。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伙同被告人石某丽、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丽、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石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三中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被告人石某丽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

……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张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