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低价购入假茅台高价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1-02-09

低价购入假茅台高价销售 法院: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0-04-17]

    2020年4月1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对一起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牟利的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以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案情回放】

    2019年8月24日,经事先约定,被告人谢某某明知王某甲(另案处理)所售标有“贵州茅台”品牌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以人民币19,000余元的价格购入10箱(6瓶/箱),再以人民币80,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乙,并送至王某乙指定的仓库。嗣后,王某乙通过微信方式支付被告人谢某某部分货款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9月11日,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交涉案茅台酒10箱(6瓶/箱)。经鉴定,该批60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被民警抓获。

    审理中,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谢某某向上海杨浦法院交纳了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恳请法庭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罚。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谢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上海杨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案例编写:上海杨浦法院 黄莺 严丹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