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2]
为泄愤,从14楼往楼下扔刀扔电脑,造成三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经审理,被告人蒋某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回放】
被告人蒋某系家中独子,从小随外公外婆长大,学校毕业后多年无业,也无稳定收入来源。2019年年初,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感情恶化,从父母家中搬出。同年8月1日,蒋某声称要为外公外婆讨回公道,手持网购的棒球棍来到父母家。没想到父母更换了门锁,蒋某心中顿生怒火,联系了锁匠上门开锁后,他发现父母竟都在家中,双方遂发生了激烈争吵。争执过程中,蒋某抡起手中的棒球棍对屋内电器、窗户玻璃等一顿打砸,还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扔出窗外。
蒋某父母家位于14楼,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案发当天,被告人蒋某抛出的物品将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各类损失经评估共计4293元。事发后,蒋某第一时间报警投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蒋某将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从高处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建议依法从宽处理。对此,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扣押清单、报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蒋某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某抛出的物品并非危险物品,且抛物是为了泄愤,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据此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对此,公诉机关表示,本案在起诉时已经综合考虑了被告人蒋某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因素,当庭不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我当时就是想让他们有点损失……我的犯罪根源是冲动过激,我以后会理智冷静一点,不做危害别人的事情。”庭审中,被告人蒋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
【以案说法】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还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不宜适用缓刑。同时,被告人蒋某系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蒋某具有赔偿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编写:上海闵行法院 陈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