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律师: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1-05-18


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为推销保健品,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又因购得的信息不符合用途将信息卖出,造成7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扣押在案的三星牌S10+手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等犯罪工具均予没收;同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所提公益诉讼,责令傅某注销涉案微信账号、QQ账号、删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赔偿损失,并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正义网www.jcrb.com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放】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傅某在本市闵行区某室住处通过网络以人民币(下同)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文件名为“20.xlsx”“100.xlsx”的文件各一个。同年6月10日及11日,傅某又分别以800元和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文件名为“2W.xlsx”“5W.xlsx”的文件各一个。经鉴定,上述四个文件检出包含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共计40,071条。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傅某通过网络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邓某(另案处理)文件名为“2W+.xlsx”“工作簿1 1万+.xlsx”的文件各一个。6月23日,傅某又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邓某名为“3万鹿鞭.xlsx”的文件一个。经鉴定,上述三个文件检出包含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共计41,870条,其中,与上述傅某购买的四个文件进行比较,重复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299条。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傅某被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700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傅某注销涉案微信账号、QQ账号、永久删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赔偿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

    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傅某不表异议,且在亲属帮助下预交700元用于缴纳赔偿款。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傅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傅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编写:上海杨浦法院 赵静 严丹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