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 违法所得高达16万余元 法院: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0-07-30

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 违法所得高达16万余元 法院:构成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20-03-23]

    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对上海首例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非法经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0万余元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予以没收。

【案情回放】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是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谢某以人民币5.125元/盒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并在其公司的淘宝企业店铺销售。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抬高口罩价格,将正常售价7元/盒的上述口罩,涨至21元/盒至198元/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售出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2020年3月2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单位陆续向买家退还了5.7万余元,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缴纳了剩余违法所得10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行为时不知道该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积极退赔退赃,积极参与防疫捐赠,主观恶性小。故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缓刑。

【以案说法】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高达16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谢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也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违法所得,在行政立案之后进行了相关防疫物资的捐赠,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谢某哄抬口罩价格获利目的明显,且数额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上海松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案例编写:上海松江法院 吴有良)